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盐城烈士陵园管理保护水平,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盐城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如下:
一、盐城烈士陵园基本情况
项目在址:亭湖区毓龙街道解放北路169号
保护级别: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侧至小河东岸,南侧至小河南岸,西侧至滨河路,北侧至小河北岸。盐城烈士陵园以所附红线图为界,宗地面积39677.1平方米。
二、盐城烈士陵园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盐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盐城市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处
三、划定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