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盐城市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结合我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工作实际,决定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所适用的行政主体,是指盐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各处室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 所适用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向行政主体申请办理行政确认,申请各类财政资金,参与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投标、评优评奖、职称评定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第三条 行政主体在退役军人行政管理工作中,实行信用报告制度、信用承诺制度和信用审查制度,并负责相关制度的指导执行、督导检查和信息记录与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 信用报告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主体的相关工作要求,委托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第五条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确认、开展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投标、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专项资金分配、职称评定等活动中,可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信用报告。
第六条 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行政主体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评价等。
第七条 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第八条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主体的相关工作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全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第九条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确认、评优评奖、职称评定、组织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活动时,可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信用承诺。
第十条 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失信责任,自愿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
第十一条 行政主体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行政相对人违背信用承诺,应根据其失信行为,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及时将失信行为惩戒信息如实录入全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视情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信用审查是指行政相对人或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省、设区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查询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并取得信用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信用审查报告主要用于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确认事项、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参与评优评级、职称评定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活动。
第十四条 上述内容由盐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盐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用承诺、信用查询(审查)和信用报告应用清单(试行);
2、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3、个人(单位)信用承诺书。
盐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